******中学项目理化生实验室设备及器材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该项目已经2025年05月16日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等媒介同步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于2025年05月20日17时00分截止。现对该项目发布答疑文件。
一、对投标人的问题的回复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类似业绩:业绩要求不合理:招标文件要求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设备特定单项合同业绩。一个合同含理化生三项内容也可体现履约能力,限定单项合同涉嫌排斥潜在投标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文件要求特定单项合同业绩,限制了有能力提供含理化生三项内容合同的潜在投标人,可能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答复如下:1.按招标文件执行。
2.本项目参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货物招标文件(试行)》(湘建监督〔2021〕100号),对本项目的类似业绩进行设定。即由招标人根据招标货物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要求,类似业绩可以采用货物规格、参数、金额、数量、质地、结构等特征或指标中的1-2项;采用金额、数量或规模等指标的,投标资格要求的类似业绩原则上不超过招标货物相关指标的50%,商务评审要求的类似业绩原则上为招标货物相关指标的70%。
(1)资格要求的类似业绩为投标货物类似业绩:即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85万元的物理实验室设备(或仪器)或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55万的化学实验室设备(或仪器)或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95万元生物实验室设备(或仪器)的供货业绩。类似业绩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即可作为资格要求的类似业绩。
(2)商务评审要求的类似业绩为投标货物类似业绩:即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20万元的物理实验室设备(或仪器)或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80万的化学实验室设备(或仪器)或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135万元生物实验室设备(或仪器)的供货业绩。一个单项合同中类似业绩同时满足上述多个条件的,予以分别计分。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2:金额标准无依据:设定特定金额业绩标准却未说明依据,与业绩挂钩且无合理缘由,涉嫌排斥歧视投标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设定特定金额业绩标准却未说明依据,缺乏合理性,可能被认定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了该条例中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规定。)
答复如下: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参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货物招标文件(试行)》(湘建监督〔2021〕100号)要求,对本项目的类似业绩进行设定。即由招标人根据招标货物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提出要求,类似业绩可以采用货物规格、参数、金额、数量、质地、结构等特征或指标中的1-2项;采用金额、数量或规模等指标的,投标资格要求的类似业绩原则上不超过招标货物相关指标的50%,商务评审要求的类似业绩原则上为招标货物相关指标的70%。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类似业绩,制造商业绩混淆:项目中投标人负责供货、安装、售后等,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仅涉及产品生产,与项目实施履约无直接关联,不应作为评审业绩依据,应该用投标人的业绩作为履约能力的体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项目要求投标人负责供货、安装、售后等,制造商业绩与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关联不大,不应作为评审业绩依据,违背了投标文件应响应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原则,因为业绩要求应与投标人实际承担的项目任务和履约能力相关。)
答复如下:按招标文件执行。本项目参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货物招标文件(试行)》(湘建监督〔2021〕100号),对本项目的类似业绩进行设定。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确定中标人方式:采用评定分离法。评标方式不适宜:评定分离评标方式适用于工程项目或者与工程密不可分的工程类货物,如弱电、电梯,内置中央空调等。实验室设备、仪器与所在安装楼体运行并非密不可分,不影响整个楼体的使用******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定分离法适用于特定的工程项目或与工程密不可分的工程类货物,而本项目为实验室设备采购,属于纯货物类招标,采用该方式不符合货物类招标的通常做法和相关法规要求,可能导致评标标准和方法与项目性质不匹配。)
答复如下:按招标文件执行。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释义,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而不是必须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第七条,关于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的规定,允许******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
关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5: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1.2.1(1)技术评审:产品配置及技术参数(5分),评分标准失衡:产品配置及技术参数评分仅5分,不满足项超20项也仅扣5分,而安装服务等占25分。评分设置不合理,易忽视产品质量,影响项目正常使用,违背招标法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评分标准中产品配置及技术参数分值过低,而安装服务分值过高,易忽视产品质量,影响项目正常使用,不符合招标文件应合理设置评标标准,确保项目质量和满足实质性要求的规定。)
答复如下: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本项目投标保证交纳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开标地点不变。本次答疑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