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联系电话/传真:******(政务大厅窗口)/025-******(环评科)
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秦淮路58号天恒大厦613室环评科
联系人:南京市江宁生态环境局环评科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环境检测试剂盒生产及检测项目
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开发区飞鹰路24号
******有限公司
企业拟投资500******有限公司闲置建筑1500平方米,购置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等设备,建设环境检测试剂盒生产及检测项目。项目生产的环境检测试剂盒全部配套用于内部检测,不外售,日常承检项目主要包括水质、卫生、环境、产品等,项目建成后具备年生产检测试剂盒2000个、出具检测报告1500份的能力。
(1)废气:本项目生产、实验废气经集气罩/通风橱收集,危废仓库、药品室废气经密闭换风收集后一起经一套水喷淋+除雾+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经15m DA001排气筒排放,本项目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甲醇、二氯甲烷、苯、三氯甲烷、硫酸雾、氯化氢、氟化物、甲醛、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及表3限值要求。氨、二硫化碳、臭气浓度排放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和表2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VOCs排放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限值要求。
(2)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不含重金属及氟化物的仪器及器皿第三次清洗废水、除医疗废水外的检验样品废水经厂内废水处理装置处理后与实验设备用水、纯水制备浓水一起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标准后接管至滨江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本项目废水可以得到合理处置,对项目周边水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本项目运营过程中通过选用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4)固废: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包括废包装材料、纯水制备耗材,收集后委托相关单位清运处置;危险废物包括生产及实验废液、清洗废液、废试剂瓶及包装物、过期试剂、一次性耗材、废培养基、污水处理污泥、检验样品废液、喷淋废液、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本项目固体废物均得到合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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